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