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