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