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提出的立法建议应当以立法建议书的形式提出。

立法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法律对策等。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