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充分调研论证,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