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