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事业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护、物价、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