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抢救伤者、排除障碍、恢复运行、处理事故的顺序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正常的建设和运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