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应急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乘客应当服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指挥,不得在车厢或者车站滞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