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

(二)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乞讨、拾荒、卖艺、躺卧、踩踏坐席;

(五)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

(六)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