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乘客遗失的物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公告招领。公告发布满一个月且保管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或者易于腐坏、难以保管的物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依法及时处置,并公示处置信息。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