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绩效评估,完善公共服务,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