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中小企业作为上述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可以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技术标准研制资助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