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券或者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融资。

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私募股权进行融资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