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和人才来本市自主创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中小企业引进、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