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机构的建设单位准予规划、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施设立许可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