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建设要求和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机构服务用房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改变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用途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散布、泄露入住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或者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入住老年人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