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的,由市、县级市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