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