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四章 扶持发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基金,为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提供融资和担保、保险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