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基金,为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提供融资和担保、保险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