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配套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和其他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置配套医疗机构。

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配套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