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四章 扶持发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出资人根据规定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经审计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从机构结余中按照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