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出资人根据规定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经审计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从机构结余中按照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