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四条已修改市民政部门负责实施住所在市区范围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也可以委托区民政部门实施设立许可。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实施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境外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境内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