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新建居住区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需要建设养老机构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要求和标准,同步建设养老机构用房,并按照规定交付。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机构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和标准的,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配建。鼓励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后符合要求的医院、学校或者其他类型物业转用为养老机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