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要求,保证正常启闭。

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启闭城市照明设施的,按照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指定时间执行。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