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确需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其他物品的,应当经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设置的,期满后应当立即拆除,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