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确需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其他物品的,应当经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设置的,期满后应当立即拆除,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