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专项维修资金未全部归集入户前,拆迁安置房小区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