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当参照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拆迁安置房小区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益应当用于物业服务支出。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经费的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