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建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接收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