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障制度,规范前期物业服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履行义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