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新建住宅以及用于销售的非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