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