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