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七到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