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社区戒毒康复的法定职责,指导和支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卫生、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戒毒康复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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