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加强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按照规定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