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