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协调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政和园林、农业、文化广电新闻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