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旅游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旅游资源融合、产业发展的政策,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