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旅行社、导游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导游人员信息档案,及时、准确记录导游培训、奖惩和服务质量评价等信息。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导游服务质量评价、游客满意度以及导游等级评定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