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旅游建设。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设和推广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使用网络信息查询、预订、支付、评价等功能,提升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