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奖励措施,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年旅游经营收入、接待境外旅游团队、创建旅游品牌、推进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等达到规定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扶持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