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流通安全的行政管理和指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农业、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量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油流通安全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