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粮油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账簿、凭证;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查封、扣押不符合粮油质量安全标准的粮油,违法使用的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等其他物品;

(六)查封违法从事粮油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油经营者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