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粮油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粮油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符合召回情形的,应当立即召回,并依法处置。

粮油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粮油的,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