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质量安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从事粮油储存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粮油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粮油储存安全。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应当建立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当检验药剂残留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方可销售出库。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