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粮食应急保供演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