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