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五章 信息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采集公共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违规披露、泄露或者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信息提供主体不得披露从公共信用信息机构获取的非本单位或者本行业提供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