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异议申请未处理结束的,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提供信息查询时应当予以标注。

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