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 信息使用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评价制度。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由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或者相关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承担。公共信用评价标准由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或者信息提供主体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